一、華圖遴選背景材料
臺北交通文教基金會主辦“行人過街看手機是否該取締”座談會。專家認為,對于行人過街看手機行為,采用“立法”規(guī)范與處罰,不但具有宣示性、教育性,而且是真正保護行人交通安全的作為。越來越多的馬路“低頭族”,正成為道路交通安全的新生“隱患”。
對于駕車接打電話的情況,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(guī)定,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、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。對此,有民眾表示,這些規(guī)定只禁止駕駛機動車的司機接打電話,但是對刷微博和朋友圈等行為并沒有明確限制,尤還存在監(jiān)管空白,可以考慮采用立法的手段進行規(guī)制。你認為到底有沒有必要通過立法手段懲罰?
二、華圖遴選考題
前期,臺北交通文教基金會主辦“行人過街看手機是否該取締”座談會。與會專家認為對于馬路“低頭族”過街看手機行為,應采用“立法”進行規(guī)范與處罰,對此你怎么看?
三、華圖遴選參考解析
從立法的角度對低頭族過馬路行為進行約束,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凈化風氣,達到降低事故率的目的,但在其可操作性方面,還有待于進一步探討。
第一,對立法中的“低級”標準如何界定、低級多久、何時何用、何時何地可定性為違規(guī),需要有一個明確的定義,恰恰是這些行為,不能用普適的標準來衡量。第二,立法容易執(zhí)法難,在法規(guī)實施過程中,這項舉措的出臺,必然需要大量的執(zhí)法人員進行相應的監(jiān)督管理,而且在人流高峰時,執(zhí)法難度也隨之加大。
針對這一舉措能否很好地實施,一方面政府要完善相關標準,制定明確的細則,同時加強對此項規(guī)定的實施。與此同時,要懂得,立法并不是唯一的解決方法,需要治標更需要治本。低收人是一種社會行為,其管理方式不能完全依靠法律,更需要社會的倡導、宣傳和家庭、學校層面的教育等手段來實施。還應該學會放下手機,多和身邊的人接觸交流,真正做到手機上的,拿的起,放的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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